
(2000年4月11日经九江市科协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九江市科协)是中国共产党九江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九江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是九江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九江市科协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市属县(市、区、局)科协及厂(场)矿科协组成,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江西省科协的指导。
第三条 九江市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立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九江市科协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的精神,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按照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振兴九江献计出力。
九江市科协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联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发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书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学科之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结合。
第五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开展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学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七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把科协建成科技人员之家。
第八条 九江市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九江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先进科技成果、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热心支持、关心科协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 做好所属科技团体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九江市科协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开。其代表由全市性学会和县(市、区、山)科协、厂(场)矿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九江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九江市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九江市科协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协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科协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科协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某些时间性强的重要问题,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可召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常委会报告。市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市科协委员、常委、副主席和主席任期五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 市科协委员会可授予九江市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或德高望重的科技专家、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可聘请愿与九江市科协交往、合作的国内外著名科学家为名誉委员。
第三章 全市性学会
第十七条 九江市科协所属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十八条 加入九江市科协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二、承认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市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学术性或科普性刊物、资料;
六、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本章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学会,向九江市科协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九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领导。
第二十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市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学会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九江市科协有关规定,或长期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九江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九江市科协的组成团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市科协委员会;
二、对九江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内有权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可以向九江市科协申请专项活动经费和补助,享受国家给予本会的优惠政策;
五、有退出九江市科协组织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九江市科协的组成团体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九江市科协的决议,完成九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向九江市科协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四、缴纳会费。
第四章 县(市、区、局)科协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局)科协是市科协的地方组织,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市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局)科协由县(市、区、局)级学会、乡镇科协及县(市、区、局)所属厂矿科协、城区街道科普协会组成。县(市、区、局)级学会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相应学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局)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地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乡镇科协是县(市、区)科协的基层组织,受所在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是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科普团体的联合组织,业务上接受县(市、区、)科协指导。乡镇科协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和开展农村科普工作,为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经济 繁荣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章 厂(场)矿科协
第二十九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市属和驻市中央、省属企业,科技人员要求且具有开展工作的条件(有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活动经费),经企业领导同意,报市科协批准,可建立厂(场)矿科协。
第三十条 厂(场)矿科协是企业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是企业党委和厂(场)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开展科技工作的助手,是科协的基层组织,是市科协的团体成员。
第三十一条 厂(场)矿科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开展“讲理想、比贡献” 竞赛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促进技术进步,发展生产力,为企业的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厂(场)矿科协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至四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任务;审议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厂(场)矿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应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独立建制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专职负责人应由企业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事(企)业
第三十八条 科协根据自身的任务和特点积极兴办下列事(企)业:
一、为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企)业;
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科技咨询机构和科技开发实体;,
三、筹集科技活动经费的其它事(企)业。
第三十九条 科协主管和主办的事(企)业是社会公益性的,具备条件的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企)业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科协事业和补充科协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团体或个人捐赠;
四、会费;
五、创办的事(企)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普及和奖励等科技活动基金。
第四十三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建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和江西省科协章程精神制定,经九江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九江市科协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市级学会、县(市、区、局)科协、厂(场)矿科协可根据本章程精神,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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