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属单位: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 市科技进修学校

    

1、为切实加强我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科协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江西省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科技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服务经济建设的科技活动,是科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活动的主体是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均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的会员以及有关单位极其科技工作者。
3、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科技咨询中心)是省科协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与协调。
4、各专业的科技咨询部是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基层组织形式。科技咨询机构原则上根据本地的技术优势或行业特色设置,一般设立在智力、技术密集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协、科研(设计)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各级科协科技咨询中心负责对本地区内科技咨询机构的业务、合同、财务进行管理。
5、科协系统成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按科协的组织章程办理。
6、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
(1)为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资源培置及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区域性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经济论证服务。
(2)为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订方案和评估论证;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
(3)为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技示范户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4)为银行及社会投资机构提供信贷咨询、信誉评估及信用调查服务;为保险、司法等机构提供财务保险、司法仲裁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5)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设计(含软件设计)、工艺技术指导、技术鉴定、检测、设备安装调试、质量分析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为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提供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7)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质量管理认证、人才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
(8)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必需的项目建设、加工等各种配套和延伸服务。
7、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和技术培训),一般采用有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技术合同。
8、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根据隶属关系,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受理,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凡跨省或需多学科联合完成的咨询业务合同,必须由省科技咨询中心受理。
9、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需要在职科技人员参加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鼓励科技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10、科技咨询服务的酬金,是付给从事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的不固定的报酬,酬金的发放统一使用科技咨询酬金发放审批表。各科技咨询机构发放酬金,必须按隶属关系,报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提取现金发放。个人收入部分,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科技咨询机构在组织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中,需使用所在单位的设备、材料、能源的,应征得所在单位许可,并按实际耗用量向所在单位交纳补偿费(成本费)。
12、科协对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与管理:
(1)科协科技咨询中心按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属事业收入。
(2)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合同酬金及支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3)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费用开支范围:
①公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差旅费、会议费、误餐费、通讯费和办公费等。
②业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费、测试费、借用及消耗的设备费、材料费、加工费、保险费、专家津贴和奖酬金等。
③设备购置费。指添置发展科技咨询事业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费用。
④其他费用。凡不属于上述费用的其它必要开支。
(4)科技咨询机构报销审批程序:必须由经办人填好报销汇总单(附原始凭证),咨询机构负责人审批,按隶属关系,报科协科技咨询中心财务审核、主任签章后付款。
14、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努力承担政府部门向科技咨询机构转移的职能工作,逐步建立和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咨询师制度、信誉评估制度。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揽科技咨询业务,实行公平竞争。
15、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所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00)65号文件处理。
(2)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享受科研单位优惠待遇。
(3)科技咨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服务项目,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4)科技咨询机构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项目成本。
16、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使用技术贸易发票,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各科技咨询机构的合同结算,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到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开具发票。
1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协、科研(设计)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可独立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也可以委托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进行会计核算:非独立法人的科技咨询机构,由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18、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应不断完善和加强科技咨询服务活动财务管理,杜绝漏洞,规范运作。
19、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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