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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受理江西首例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03 16:07来源:未知 作者:沈双武 赵岑雨 点击:

       日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由九江市环境科学学会作为原告提起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徐某、周某、张某等四被告停止利用废旧轮胎非法炼油等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炼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并承担利用废旧轮胎非法炼油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总计116542.65元、利用废旧轮胎非法炼油产生的废油渣后续处置费用220140元、原告垫付的本案检测鉴定费用40000元、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专家顾问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状中诉称,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四被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租用永修县某公司车间建造蒸馏炉设备,雇佣工人利用废旧轮胎作为原材料放入蒸馏炉内通过加热蒸馏裂解后产生燃料油、钢丝和废渣。提炼的燃料油、钢丝、废渣进行出售,出售燃料油60吨、钢丝28吨、废渣60吨,将剩余的废油渣堆放于车间的空地上,无遮挡无覆盖,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意见,提炼产生的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3月1日至12日,四被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于永修县某公司车间雇佣工人利用废旧轮胎作为原材料提炼燃料油、钢丝、废渣进行出售。出售燃料油60吨,并将产生的废油渣堆放于车间的空地上,无遮挡无覆盖,造成环境污染。经计量称重,存放在车间内空地上剩余的废油渣重量达48.92吨。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被告利用废旧轮胎非法炼油过程中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总计为116542.65元,产生的剩余在车间的废油渣后续处理费用估算为220140元。四被告的非法炼油行为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除涉嫌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是江西首例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九江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工作领域和主要职责是围绕九江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技项目研究,开展消洁生产、环境影响及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治理方案等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环境科技科普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诉讼等工作,从事环境保护公益等各项活动。九江中院经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该社会组织具有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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